【原创】“挂靠”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挂靠”曾一度“繁荣”了建筑业市场,是很多施工企业“致富”的重要手段,也让建筑业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亲密”的合作伙伴。营改增后,由于发票等原因,“挂靠”这条路走起来就不那么顺畅了,那么“挂靠”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如何进行税收处理?今天我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挂靠”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实务中,一些施工单位或个人,由于受到资质等条件限制,需要借助有一定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营改增后,因为建筑业要遵循“三流合一”的原则,所以,发包方一般不想要挂靠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担心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挂靠企业是否有权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能否让发包方用来抵扣进项税?
二、挂靠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挂靠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也可凭此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签订建造合同的建筑企业不需要按“建筑业”缴纳增值税。但是,文件中的挂靠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挂靠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是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集团内的,而且挂靠企业或个人必须由集团企业授权;
(2)工程款的结算必须由挂靠企业来结算,并由挂靠企业缴纳增值税;
(3)给发包方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由挂靠企业开具。
三、挂靠方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挂靠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发包方收到发票后,进项税额应该如何抵扣呢?
1、挂靠方为自然人的,只能向发包方提供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发包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尽量不要把工程分包给个人。[个人没有建筑资质,按规定不允许承接建筑劳务,这里按实务做推论假设。]
2、挂靠方为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向发包方自行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3%。
[提醒:截止目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行业有三个:①住宿业务,②咨询鉴证业务,③建筑公司。]
3、挂靠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向发包方自行开具11%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11%。
由于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三流一致”的问题,发包方不敢接受挂靠企业开具的发票,也不能直接与挂靠企业结算工程款,而是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签订合同的企业,并由签订合同方开具发票。11号公告的出台,解决了建筑业合同流不一致的现象,挂靠企业也可以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必须满足文件中的规定,否则开具的发票发包方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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